关于合肥市公安局依法办理女学生周某被故意伤害案件的有关情况
2011年9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男,1995年4月1日生,合肥市某学院学生)因追求被害人周某(女,1995年8月15日出生,系陶某某初中同学)不成,产生报复心理,来到被害人周某家中,将事先准备的灌在雪碧瓶中的打火机燃油泼在周某身上并点燃,致使周某面部、颈部等多处烧伤。周某家人闻讯赶来后将火扑灭,随即周某被送至安医一附院烧伤科救治。
2011年9月18日上午,被害人周某亲属到瑶海公安分局报案。瑶海公安分局迅速展开调查,并将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抓获归案,当晚依法将其刑事拘留。9月22日,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被害人伤情照片和病历材料,出具了《人体损伤程度初步审查意见书》。9月26日,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执行逮捕。截至目前,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一直羁押在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被害人伤情鉴定系此案重要证据,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和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对此,公安机关始终高度重视,被害人周某住院期间,因伤重住在重症监护室治疗,难以进入病房开展伤情检验。但公安局法医及办案民警先后8次到医院向主治医生或被害人亲属了解伤情及治疗情况。被害人出院后,其受伤部位缠满绷带,无法进行进一步损伤检查。公安民警先后3次约谈被害人亲属,了解其伤情恢复情况。2012年2月20日,公安局两名法医与办案民警专程来到被害人周某家中,对其伤情进行检验,并约请周某及其亲属择日到刑警支队法医室门诊进一步做检验鉴定。2月24日下午,周某在家属及办案民警陪同下来到法医门诊,由公安局法医对其受伤部位进行了详细检验并拍照固定。根据周某在安医一附院的治疗病历,其颈部伤情可能需做二次手术,依据法医鉴定实践,需在治疗终结后(涉及功能障碍的需三至六个月的康复)才能进行伤情鉴定。因此,暂不宜对伤者颈部损伤程度开展鉴定。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被害人周某伤情治疗及恢复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尽快作出全面伤情鉴定。如果其手术后伤情恢复较快,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限内符合法医伤情鉴定要求,公安机关将作出全面鉴定结论;如需进行二次手术,且手术后伤情恢复情况达不到法医鉴定要求,将对现已具备伤情鉴定条件的损害部位先行作出鉴定,并据此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暂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损伤,将在案件诉讼阶段进行补充鉴定。
犯罪嫌疑人陶某某自去年9月18日以来,一直羁押在市第一看守所,没有上网条件和可能。经初步调查,最近登录“人人网”的“陶某某”帐号显然系他人冒用,相关部门正在调查。
合肥市公安局
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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