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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男子偷看少妇洗澡坠亡,家属索赔88.9万,法院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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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4-6-14 16:01:13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死者为大”没有一个确切的出处和来源,却是很多人根深蒂固的一种思想观念,每当一个备受争议的人死亡,就会有人在旁边来一句:“他都死了,你还想要怎么样?”
    不可否认这是一种对于已经丧失生命之人的尊重和怜悯,但现在的问题是,总有人利用这种尊重和怜悯来无理取闹,而每当这种时候都是对于法律的一种考验。
    比如说男子偷看少妇洗澡不慎坠亡,其家属竟然找被偷看的少妇索赔88.9万元,有人会说:“就赔点呗,人都已经死了!”那么法院最后是怎么判的?

    事情发生在浙江温州的某小区,该小区属于一些隔断合租房,像1802室里共有7间房,情侣程某(男)和熊某(女)基于隐私的考虑,住了其中一间带卫生间的房间。
    令人尴尬的是,这个卫生间其实带来的安全感也有限,因为它不在房间里面,而是公共卫生间用一堵墙隔开之后分出来的,这堵墙上半部分还是空的,也就是说隔壁公共卫生间的人一垫脚,就能看清程某和熊某专用卫生间的全部。
    所以熊某每次洗澡都提心吊胆,但她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9年7月20日凌晨,下班后疲累的熊某放松了警惕,于是就在她抹沐浴露的功夫,无意间一转身就看见了半个头和一对眼睛。

    熊某吓得大声尖叫,又连忙呼唤程某,程某其实在听见尖叫的时候就出来了,于是正好看到之前没有交集的李某从公共卫生间出来,然后迅速回到房间反锁了房门,一切不言而喻——李某偷看!
    程某知道女朋友被偷窥当然很生气,就要去找李某说道说道,熊某被偷窥了当然更加生气,连忙穿好衣服和程某来到李某的房门前,要求他开门,要他把事情讲清楚。
    可是李某却一直不愿意开门,不想此事善罢甘休,毕竟之后还要住上很久的程某和熊某打电话给房东,要房东过来开门,但房东太远,且有钥匙也没用,两人只好先报警。

    谁知道警察过来了李某也不开门,还在警察要求开门的期间,从窗户跳楼身亡了,事情一下子跳到了让程某和熊某猝不及防的剧情点上,而这时候李某家属又把事情无限度搅浑。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的死是因为程某和熊某的谩骂,以及房东的威胁,加上各种堵门还有强行开门的行为导致的,所以要求这三个人共同赔偿各项费用88.9万元。
    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人身侵权案件,这类侵权案件要赔偿,就要看程某、熊某以及房东和李某的死之间到底有没有责任,而他们有没有责任,要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4要件”来分析。

    该4要件即:有加害的行为、有损害的事实、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中最重要的是看程某、熊某以及房东的行为,是否跟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假如程某、熊某以及房东和李某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假如程某、熊某以及房东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程某、熊某以及房东当然也就可以不用赔偿,而判断这两者之间到底存不存在因果,可参考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的公式:
    以行为时存在而可为条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别情事中,于行为时吾人知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及为行为人所知之情事为基础,而且其情事对于其结果为不可缺之条件,一般的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意思就是可以从3点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损害;这种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一般的普通的情形之下,这种行为是否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

    以上可知,程某、熊某以及房东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某的死亡,他们只是想要和李某谈一谈,熊某在遭到窥视成为受害者的情况下口出恶言,程某为维护自己女朋友口出恶言,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此外口出恶言,并不是造成死亡的必要条件,其他同样的情况下口出恶言,也没有见人人都去跳楼了,因此程某、熊某以及房东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用赔偿。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基于人们对李某有错在先不敢承认,而李某家属无视李某错误还上诉索赔简直是“我死我有理”的行为的不满,赢得了大家的掌声,也表明了法律以事实为依据的无倾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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